2022年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商务局、财政局:
为促进全省农村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安徽省推进“电 商安徽”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 动方案的通知》(皖电商〔2021〕1号)(以下简称《行动方案》) 和《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创建项目的通 知》(皖商办建函〔2022〕58号)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工作部 署,现将有关奖补政策通知如下。
一、支持内容
(一)农村电商示范创建
 
对经评定的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、电商强镇、县域电商特色 产业园(街)区分别给予不超过100 万元、50万元、50万元的奖 励。其中,奖励资金可用于支持示范县、电商强镇、县域电商特 色产业园(街)区“两中心、一站点”服务运营、农产品公共品 牌建设推广、农村产品网销上行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、物流配送 体系升级等。
(二)农村电商企业主体培育
对经认定的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, 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%以内、最高可达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, 用于农村电商主体发展促进。相关证明材料参照《通知》提供。
(三)农村电商销售渠道拓展
1.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型农产品展销 活动,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 50%以内的补助、最高 可达10 万元的补助。
2.对各县(市、区)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、直播促销等 活动,网销额达10 万元以上的,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 5%、最高 可达10 万元的补助。
(四)农村电商网销品牌发展
对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、地理标志品牌的企业,年网络销 售额达5000 万元以上的,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 1%以内、最高 可达 100 万元的首次奖励。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 出具的品牌认定文件、品牌授权书、上年度网销额等证明材料, 并经第三方审计。此项补助与本年度认定的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 元电商企业奖补不重复享受。
(五)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推广
 
1.全面推广“电商企业+基地+专业合作社+农户”模式,电商 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 2 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 采购额达50 万元以上的,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 网销采购额 5%以内、最高可达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电商企业 需提供网销证明、相关协议及采购额证明,且网销产品可与采购 产品相对应。
2.对电商企业收购脱贫村、脱贫户农村产品,总收购金额达到 10 万元以上的,给予收购金额10%以内、总额最高可达20 万元的 补助;对脱贫户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,总收购金额 达到 10 万元以上的,给予收购金额 15%以内、总额最高可达 20 万元的补助。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获奖补资金的总额最高可达30 万 元。电商企业需提供网销证明、采购证明,脱贫户需提供脱贫光 荣证或村里开具的身份证明等。
(六)农村电商冷链流通设施设备建设
1.对涉农电商企业、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新增与电商发展 相关的冷链流通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 40%、最高可达200 万元的 补助。
2.对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的,给予租 金 30%、最高可达20 万元的补助。
3.针对本地单一生鲜农产品研发寄递包装,推广可重复利用的 绿色环保冷藏快递储存箱或保冷袋的电商企业,对经认定的年网 络销售额达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。
该项目参照《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 2022 年省级 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》中的“城乡商贸物流

 
设施建设改造和物流标准化推广项目”提供相关材料,且必须提
供符合电商业务的证明材料。
(七)农村电商人才培训
根据《行动方案》,依托省级电商直播创新中心,面向本行 政区域内开展省级农村电商师资课程培训、实操课程培训,提升 农村电商产销对接和农产品供应链整合等服务能力,各市根据 2022 年实际培训人数按规定兑现培训补贴。
(八)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
各地可以根据《行动方案》“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”内容, 合理确定支持内容,用于支持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商服务网点农 产品上行等工作。服务网点需满足年网络销售额达 5 万元以上, 单个网点支持最高可达5000 元。本项支持总额各县(市、区)最 高可达15 万元。
对于所有省级农村电商项目,涉及到年度网销额、企业注册 地等数据,各地应留存现场无间断视频查询资料,企业网销额需
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。
二、资金兑现
1.坚持市场为主、政府引导。资金下达各市,由各市具体组织 实施。各市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当地实际,制定具体资金实施细 则,切实抓好项目落地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。各市资金实施 细则,请于5 月 15 日前报省财政厅、省商务厅备案。
2.各市应将拟支持项目、资金分配额度等内容在本级商务主管 部门网站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,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,公 示无异议后应及时拨付补助资金。各市须在2022 年 6 月 15 日前 完成资金拨付,并将所辖县(市、区)相关拨付情况报省财政厅、

 
省商务厅备案。
3.本次农村电商发展专项资金,市级可在农村电商项目之间统 筹使用。各县(市、区)要整合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电商扶持资 金和存量资金,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参与,推动农村电商发展。
4.上述项目中,国家或省级同类项目已经给予支持的,不再重 复支持,地方资金自行支持的项目除外。同一企业获得省级农村 电商资金奖补总计不得超过200万元。
三、监督管理
1.各市商务部要联合市财政部门,强化专项资金管理责任,严 格把好项目审核关,抓紧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,并对 申报材料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,确保项目真实可靠。
2.各市财政局、商务局要根据本奖补政策确定的支持重点,做 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资金使用、项目报备、绩效管理、监督检查、 跟踪问效等工作。
3.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,一经查实,将予以追缴;对弄虚作 假、挪用、挤占资金等行为,按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
(国务院令第 427 号)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。
 
安徽省商务厅
安徽省财政厅
2022 年 5 月 10 日

更多资讯